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支付原则
按照分级诊疗原则,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承担。
二、起付标准
起付线政策有倾斜,农村贫困人口住院费用连续计算起付线,在转出医院已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费用的,上转时在转入医院只收取起付线差额部分,下转和平转时在转入医院不再收取起付线。跨省就医患者和未转诊患者不享受连续计算起付线政策。报销比例不倾斜,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医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700元、1000元。
三、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为90%、83%、75%、55%。
除按病种付费和国家谈判药品支付外,一级(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元、二级:83%元、三乙(含三甲专科):70%元、三甲55%元(要和收费标准结合)。
四、二次住院
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按原标准的70%计算。
五、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补偿针对的费用范围是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未设置起付线,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封顶线30000元。
六、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经普通住院救助之后,起付线3万元(合规费用),分医疗费用分段设置报销比例,3—10万部分50%,10万以上部分60%,年度救助额限16万。
七、扶贫保
有倾斜,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费用,目录内报销70%。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死亡/伤残责任)保额3万元/人;意外医疗保障保额3000元/人。
八、政府兜底保障
有倾斜,年度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或当年住院自付费用累计不超过5000元。
九“一站式”结算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扶贫保、医疗救助、政府兜底资金实行医院端“一站式”结算。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医保待遇年度: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医疗保险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或个人征缴的用于医疗保险的专项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两部分。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大病、门诊统筹的自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及住院自付的费用。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大病以及门诊统筹的费用。
三、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或者因为门诊大病就医,按年度或次需要先自付起付标准,才能进入统筹基金共付段。起付标准分别规定为300元,500元,800元和1200元。——年度以内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额降低20%。
四、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额度。最高额度为50000元/年(含门诊大病)。
五、普通门诊:普通门诊就医不需审批。参保人员凭社保卡就医并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六、住院:
1.参保人员因病需要办理住院手续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在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即时结算。所有医保支付费用(包括基本医保,大额医保,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定点医院前端一单化结算。在出院时只需现金或个人账户结清个人自付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报销)的部分由定点医院和社保局定期结算。
城镇职工医保起付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项目 |
医院级别 |
|||
三级甲等医院 |
三级乙等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中心) |
|
起付标准 |
1200 |
800 |
500 |
300 |
三项目录范围内基本段报销比例(不含耗材) |
80% |
85% |
90% |
95% |
支付限额 |
基本段最高支付50000元 |
大额医疗补助段 最高支付350000元 支付比例90% |
最大额段上不封顶支付比例70% |